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君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227、10200、10201、106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張君揚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君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4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1日 雲檢春強 112執助193字第1129007515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強字第193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等件附卷可佐。
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依前述規定,應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2年3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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