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榮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黃崇榮、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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