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