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6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之1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474號、98年度調偵字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二行關於「www.loveblogcom.tw」之記載應更正為「www.loverblog.com.tw」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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