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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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相對人 陸正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概括承受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經經濟部以109年8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901141810號函核准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聲請人依前項說明概括承受該公司權利義務,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號之8,又第三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按該址寄送通知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及「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又相對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10年1月29日中市警分偵字第1100001914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