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陳熒德 代理人 劉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清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5-CS-ANO-000014│1│10000│├──┼──────────┼────────┼──┼───┤│0002│清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至│6│6000││││86-ND-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