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 饒秀美 被告 饒秀英
饒庭虹 饒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秀英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起訴應以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已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