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4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賴啟忠 債務人 林晉謙 債務人 李歆嵐
一、債務人林晉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伍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晉謙、李歆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貳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