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原告 鄔孟宇
鄔典宇
鄔愷民 鄔愷慧
陳秀瑛 鄔承宇 鄔尚宇 鄔俐貞 鄔宗明 鄔永銘
鄔宗仁 鄔克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吳榮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8萬9,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9,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