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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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惠菁 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