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48號

原告 梅雅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秋莊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⑴請求被告給付153,000元之事實理由為何、被告已支付金額若干,並應提出歷史交易明細等佐證資料?⑵請求金額與返還培訓費用有何關聯性?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應補提起訴狀繕本(含證據附件)1份,以利送達。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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