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065號原告DadangYudianto(印尼籍,中文名: 大東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被告 施勝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勞安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安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揭規定,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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