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順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順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3月31日11時許,在屏東縣○○鄉○○路○○○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承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108年度聲搜字第339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經警得其同意於同日21時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順福因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93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各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旨)。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本院
108年度聲搜字第339號搜索票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潮西勢00000000)、尿液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扣案物暨檢驗結果照片、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4月12日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5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2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施用剩餘之毒
品,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且上開物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已如前述,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均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簡易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鍾錦祥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3.567││││公克、檢驗後淨重3.557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1.782││││公克、檢驗後淨重1.77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766││││公克、檢驗後淨重0.756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771││││公克、檢驗後淨重0.760公克)│├──┼──────┼──────────────────┤│5│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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