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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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83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辜士珉
邱浩耘 被告 林玉蘭 被告 鄭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林玉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貳拾貳元,餘由被告林玉蘭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835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⒈│38,476元│自9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5%│├──┼─────┼────────────────┼────┤│⒉│789元│自9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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