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於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本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99年執聲字第253號)。
二、本件聲請除補充並有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資料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外,其餘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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