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同年十月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目前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九九00二九七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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