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家名具保人陳志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088號、第15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陳志晏因被告歐家名涉嫌妨害自由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檢察官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無法使其遵期前來開庭,且經警拘提亦無所獲,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蔡直青
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