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志忠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忠130│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96745│0000000000│06月28日││八八│││元│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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