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021號聲請人榮緯興業有限公司
樓之5法定代理人 王榮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聲請狀底未蓋公司大章)。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銀行名稱與附表之付款銀行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付款銀行名稱(「合作金庫儲蓄部」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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