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90號

原告 蔡忠宇

被告 廖皇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