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90號原告 蔡忠宇 被告 廖皇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法官王惠芬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