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60號

原告 林艾薇

被告 王貿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3年度金訴字第28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