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債務人 陳福全 債務人 陳吳素麗
一、債務人二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4,176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