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雨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盧雨竺於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盧雨竺自九十九年三月至一○二年十一月共消費簽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但於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玖佰零柒元,以上共計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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