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明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091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貳肆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912號被告高明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玻璃球1個及自該玻璃球內所採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包(淨重0.0039公克、驗餘淨重0.0024公克)為違禁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7年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高明輝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912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玻璃球1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包(經警自扣案玻璃球內括取、驗餘淨重0.0024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107白保0395),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上開玻璃球經以乙醇溶液沖洗進行鑑驗分析結果,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析離,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
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