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梁合法 被告 謝肴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