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65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誌峰工程行、戊○○、丙○○、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誌峰工程行、戊○○、丙○○、丁○○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係法律明文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權人債權時,始由合夥人負擔,則請說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後者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8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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