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核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柯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柯俊安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