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鈺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有固定收入,每月收入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0,30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薪資明細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815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62,680元,清償成數為9.37%,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清償給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以106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衡量標準,則以債務人每月收入20,300元,扣除必要支出12,941元後,僅餘7,35
9元,因此本件債務人提出每月還款7,815元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815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9.37%。││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6,006,916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62,68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382,253│497│││有限公司│││├──┼────────────┼─────────┼────────┤│2│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498,849│649│││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81,215│1,797│││公司│││├──┼────────────┼─────────┼────────┤│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18,605│1,455││││││├──┼────────────┼─────────┼────────┤│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49,917│32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89,977│638│││公司│││├──┼────────────┼─────────┼────────┤│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86,100│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