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7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陳乃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浩宇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