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怡萱 被告 鄭麗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周佑倫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