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1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洪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零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