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盈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世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光辰綠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景翔
一、債務人光辰綠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光辰綠能有限公司、詹景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