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主文本案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273條第
1項、第274條、第276條至第278條規定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雖經獨任審理,惟因法官更易,應改採合議審理,為準備審判起見,爰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進行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馬培基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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