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謙(原名李俊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嫆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