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詰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浙江聖光電器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37,780元(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5,557.87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期即100年1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9.22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2,437,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董美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