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959號上訴人 陳一德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兼法定代理人 潘美梨 住同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住同上被上訴人 尤吳月靜 住新北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 尤士佳 住同上
謝孟釗 律師 李岳霖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古振暉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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