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5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馥園花草堂 劉也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96年10月12日│185,000元│JC0000000│││││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