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賴線
賴慶 珍賴慶和 賴淑梅 受告知訴訟人 賴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亦即,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仍應以裁定更移送於專屬管轄法院,若仍予實體判決,即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故遺產之分割,如分割之標的僅有不動產者,仍應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請代位分割被告之被繼承人 賴清松 之遺產,而其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僅有不動產,且該等不動產均坐落於嘉義縣○○鄉○○○段,此有遺產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卷第8、14-37頁)。依上開說明,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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