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 施榮焜 法定代理人 施政宏 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件1至4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7號、第1912號至19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28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7號)、同年3月1日(107年度司催字第1912至1914號)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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