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87號異議人甲○○上異議人甲○○因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7年4月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97年4月24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