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曾李桂妹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被告 曾碧蓮
曾凱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秋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6,545元(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以原告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3,0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