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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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代理人 高智邦 相對人 歐彥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並經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取回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350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聲請假扣押裁定狀、民事假扣押執行聲請狀等件影本,以及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