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 謝維銘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被告準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才強 訴訟代理人 蘇家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