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 謝維銘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被告準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才強 訴訟代理人 蘇家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