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叁佰陸拾叁萬零壹佰叁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