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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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天豪 代理人 石真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資產負債表。
二、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存款之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債務人清冊所載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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