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8號
原告 陳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豐 、 陳子洋 、 賴美羚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