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04號

112年度婚字第648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複代理人 聶嘉嘉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反請求

追加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僅112年度婚字第6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112年度婚字第504號)及反請求離婚等(112年度婚字第648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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