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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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2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務 人  曾顗安曾惠旻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珮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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