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債務人 柯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60,000元

112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2

460,000元

112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3

493,400元

112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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