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景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忠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志騰